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戊○○被告丙○○
甲○○丁○○乙○○己○○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