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92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彭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住所欄「花蓮縣花蓮市···」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吉安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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