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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