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乃綺 被告 王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