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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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子綾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7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75號、110年度偵字第6891號、第6892號、第68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康淑霞 (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與郭子綾係母女,康淑霞自民國103年底起即因腰薦椎脊椎狹窄症、多發性神經病變等疾病,長年臥病在床,雖仍可自行操作手機,與他人在網路上互動,洽談買賣事宜,然生活起居及對外交涉(包含提款、匯款、收發包裹等事宜)均仰賴郭子綾為之。康淑霞明知己身並無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取得所販售商品之管道,並知悉以高買低賣之方式銷售商品,終將虧損,無以為繼;郭子綾於協助康淑霞提款、匯款、領取及寄送包裹之過程中,亦均知悉所收款項與所發貨品數量顯不相符,並有收取高額價款卻未實際供貨之情,然其等為求持續取得買家匯入之資金,以彌補逐漸擴大之虧損,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康淑霞於103年間,在露天拍賣網站,申設並使用帳號「mei2
0999」,提供日本商品代購服務。 李明淑 上網瀏覽後透過露天拍賣網站與康淑霞聯繫,並陸續委託康淑霞代購日本商品。康淑霞與李明淑建立較穩定之交易模式後,即不再透過前開拍賣網站,而直接以手機或其內之通訊軟體LINE(均使用「郭子綾」之名義)與李明淑聯繫。嗣於105年10月1日起,康淑霞與郭子綾均已知悉康淑霞慣用之高買低賣之交易模式,已造成虧損而無力交付商品予李明淑,然為讓李明淑持續匯入資金,以供填補舊債,營造仍可正常出貨之假象,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推由康淑霞(與李明淑互動時,自稱「郭子綾」)一人分飾多角,另虛構「康淑霞」、「 左營權震 (陳先生)及陳太太」(雅虎拍賣代碼「Z0000000000」)、「萬小姐」(雅虎拍賣代碼「Z0000000000」)、「陳小姐」(雅虎拍賣代碼「Z0000000000」)、「 張榮華 」(蝦皮購物代碼「Winds0525」)等實際上並不存在之買家,佯為向李明淑訂貨,再假稱由康淑霞直接出貨予上開買家及代為收款,或謊稱可提供極低價商品、有多人訂貨、搶貨云云,致李明淑陷於錯誤,同意先匯款訂購商品,李明淑並因而陸續匯款至郭子綾所有之高雄瑞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訂貨日期、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及詐得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康淑霞與郭子綾共因此詐得新臺幣(下同)511萬2,700元(起訴書誤載為520萬2,700元,應予更正),郭子綾則負責前去提領李明淑所匯款項。嗣因康淑霞與郭子綾均未正常供貨,且亦未依約交付代為收取之貨款,李明淑察覺異狀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㈡康淑霞於103年間起,在露天拍賣網站,申設並使用帳號「me
i20999」,提供日本商品代購服務, 李逸雪 上網瀏覽後即透過露天拍賣網站與康淑霞聯繫,並陸續委託康淑霞代購日本商品。康淑霞與李逸雪建立較穩定之交易模式後,即不再透過前開拍賣網站,而直接以手機或其內之通訊軟體LINE(均使用「郭子綾」之名義)與李逸雪聯繫。嗣於106年6月間起,康淑霞與郭子綾均已知悉康淑霞慣用之高買低賣之交易模式,已造成虧損而無力交付商品予李逸雪,然為讓李逸雪持續匯入資金,以供填補舊債,營造仍可正常出貨之假象,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李逸雪施用詐術,致李逸雪陷於錯誤,誤信對方確有能力以低價取得其所購買之商品,而仍陸續下訂,並匯款至郭子綾所有之上開高雄瑞豐郵局帳戶(訂貨日期、詐騙方式、未出貨商品、匯款日期及詐得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郭子綾則負責前去提領李逸雪所匯款項。康淑霞與郭子綾共因此詐得900萬8,267元(起訴書誤載為905萬3,467元,應予更正)。嗣因康淑霞與郭子綾均未正常供貨,李逸雪察覺異狀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明淑、李逸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訴人即被告郭子綾(下稱被告)固坦認事實一㈠、一㈡之交易,因康淑霞臥病在床,無法起身,無從自理生活,均由其負責前往領款、匯款、寄送及領取貨品,相關款項亦均匯入其所申設之瑞豐郵局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只是單純依母親即康淑霞的指示出貨、匯款、提款,然被告康淑霞並未告知從事詐騙行為,她跟客戶接洽的內容我都不知情云云。經查:
(一)原審共同被告康淑霞有事實一㈠、一㈡所載之詐欺取財行為,業據原審共同被告康淑霞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偵一卷第197頁至第223頁、易字卷第37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人李明淑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證人李明淑提出105年至107年未出貨明細表、交易及匯款明細、購買貨物清單、匯款紀錄、訂貨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左營權震等人交易過程說明、未出貨總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人李逸雪提出其已匯款但未出貨商品明細表、證人李逸雪所有郵局帳戶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2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證人李逸雪所有 永豐 銀行帳戶1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107年1月1日至同年8月16日帳戶往來明細、 郭文彬 所有(由證人李逸雪使用)永豐銀行帳戶106年3月31日至同年12月31日、107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3日帳戶往來明細、證人李逸雪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宅急便貨運單據、受騙過程附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鼓山分行109年12月15日函暨所附康淑霞所有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110年1月19日函暨所附被告所有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5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9年12月11日函暨所附被告所有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5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11日函暨所附「winds0525」帳號申設基本資料及購物訂單明細、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11月19日函暨所附拍賣代號Z0000000000(會員帳號abc00000000)、Z0000000000(會員帳號love000000)、Z0000000000(會員帳號W00000000)登錄於雅虎公司之基本資料在卷足參(警卷第51頁、第55頁至第61頁、第67頁至第185頁、第189頁至第207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83頁至第289頁、他一卷第3頁至第45頁、第57頁至第61頁、第133頁至第189頁、第197頁至第209頁、第293頁至第345頁、他二卷第17頁至第81頁、偵一卷第85頁至第95頁、第119頁至第141頁、第165頁至第189頁、附一卷全卷、附二卷全卷、附三卷全卷、原審審易字卷第97頁至第125頁),足認康淑霞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康淑霞有前開詐取財之事實。
(二)被告郭子綾就事實一㈠、一㈡辯稱:我只是單純依我母親康淑霞的指示出貨、匯款、提款,然康淑霞並未告知從事詐騙行為,她跟客戶接洽的內容我都不知情云云,康淑霞於原審亦迴護被告稱:因我從103年底起就長年臥病在床,無法自行外出辦事,被告只是依我指示從事出貨、匯款、提款,她不知我從事詐騙李明淑、李逸雪的行為云云。惟查:
⒈被告與康淑霞二人同住一處,康淑霞又長年臥床,生活起居
均由被告打理,二人關係之緊密不言可喻。本案康淑霞係以「郭子綾」之名義與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等人聯繫,高達上千萬之貨款亦均直接匯入被告所申設之上開瑞豐郵局帳戶,相關貨款之提領、商品之交寄、領取等實際交易行為,亦均由被告經手,被告身為實際經手各該金流及貨品之人,所為前開辯解,實屬可疑。參以被告於偵查中證稱:後來我被傳喚,媽媽康淑霞有將事情原委告訴我,就是挖東牆補西牆,到最後還不出來就被告等語(偵一卷第55頁);康淑霞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郭子綾會關心、聞問從事網拍交易接單量的多寡,有時候貨量差太多的話,他當然會質疑,就稍微問一下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96頁),足見被告與康淑霞關係並非疏離,均能互相直接溝通、詢問心中疑惑,並非如被告所辯,僅單方接受康淑霞之指示,過程中全未聞問;且由前開證述可見,被告對於出貨量與所收貨款間之差異具相當之敏感度,本案未出貨而詐得之金額高達上千萬元,尚非可輕易忽略之零頭小數,則其於訴訟程序中稱自己全不知情,宛如康淑霞之手足,完全不具絲毫之判斷及查悉之能力,除與常情背離,亦與事實有間,所辯內容顯係刻意撇清自身責任,實難採信。
⒉再者,康淑霞(與李明淑互動時,自稱「郭子綾」)曾一人
分飾多角,另虛構「康淑霞」、「左營權震(陳先生)及陳太太」、「萬小姐」、「陳小姐」、「張榮華」等買家,向告訴人李明淑訂貨,業據康淑霞供承不諱。且康淑霞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左營權震(陳先生)及陳太太」、「萬小姐」、「陳小姐」、「張榮華」等虛構買家剛開始向李明淑下單,也就是我下單,我是留超商的資料,請李明淑寄到超商,收件人就依下單人名義,寫「左營權震(陳先生)及陳太太」、「萬小姐」、「陳小姐」、「張榮華」,都是由被告前往超商領貨,「張榮華」的部分是寄到 台南 的超商,也是由被告去領貨等語(原審易字卷第407頁至第411頁),而至超商領貨時,就付款包裹,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及手機號碼末三碼,並完成付款即可領取商品,公司門市並不會檢核手機號碼跟取件人是否為本人,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3頁),故取件者需告知店員真實姓名及手機末三碼,則被告前往超商領貨時,顯係冒稱自己為「康淑霞」、「左營權震(陳先生)及陳太太」、「萬小姐」、「陳小姐」、「張榮華」等人,始能順利領走貨品。被告於案發時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其就需冒名領取包裹一事,當無可能全未向康淑霞詢問原委,且按常情倘從事正常交易,何須以冒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取貨,冒名人數又非僅一人,就「張榮華」部分,更需遠至臺南取貨,收件人為「張榮華」之包裹上,記載之收件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亦係由被告實際持用(偵一卷第205頁),在在足徵被告並非如其所辯單純受康淑霞之指示行事,而係與康淑霞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辯護人以康淑霞於原審證稱:「(那妳是跟郭子綾說妳買了什麼東西?她知道是什麼東西嗎?)我就是說我是跟人家買來再出貨給買家」、「(妳自己就已經有固定貨源了,為何還要這樣零星的叫郭子綾以超商取貨的方式假借不同人的名義去領取?)因為有時候貨源不太夠」(原審易字卷第409、410頁),認被告是受康淑霞誤導,以為是康淑霞欲向告訴人李明淑進貨轉賣他人云云。然若被告認為是康淑霞欲進貨轉賣給他人,定會質疑康淑霞為何不用自己名義進貨,直接將貨品寄至家中或附近超商,何須大費周章,冒用多個他人名義進貨,甚且要被告到台南超商取貨?故康淑霞前開證詞,核與常情不符,且反足以證明被告知情康淑霞之詐欺手段而配合之。
⒊另康淑霞於偵查及原審固證稱:我與被告均靠網拍為業,我
所以會用郭子綾的瑞豐郵局進出詐欺貨款,係因我有積欠健保費,且欠很久了,很擔心錢存在自己的帳戶,會遭強制執行扣款,所以只好用郭子綾瑞豐郵局的帳戶進出貨款等語(偵一卷第199頁、原審易字卷第396頁、第411頁),強調被告並不知情云云。查康淑霞固從97年至109年10月共積欠健保費共205,602元,且有多次遭移送強制執行之情況,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可稽(本院卷第111至115頁)。
然以康淑霞於105年10月起至108年12月止共計詐得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貨款金額高達1千4百餘萬元,以其收入之豐,要繳納每年所積欠之健保費,免除遭強制執行,並非難事,何需為此使用被告之帳戶,其稱因積欠健保費始使用被告瑞豐郵局帳戶,被告不知該郵局帳戶是作為詐欺之用云云,乃係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採。況被告受康淑霞指示,長期提供其瑞豐郵局帳戶作為匯款、提款之用,其就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匯入大筆欲向康淑霞購貨金額,相較於康淑霞指示之出貨金額,有極大之落差,被告既也有從事網拍業務,對於所收貨款與出貨之相對應性,相較於一般人,亦必具更高之敏感度。本案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匯入被告郵局之金額,與康淑霞指示被告從郵局提錢買貨之金額,顯然不成比例,並非正規之交易,則被告辯稱對本案交易內容全然陌生、不知,從未過問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不僅提供其所有瑞豐郵局帳戶供本案詐欺所得匯入款之用,且實際從事領款、寄貨、取貨之詐欺行為,而長期對特定人詐欺,要領款多少,寄貨多少、如何取貨,而使告訴人不生疑心,被告應與康淑霞間有極為精確之計算及討論,始能致之,故被告與康淑霞間就本案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彰彰甚明,其前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核被告就事實一㈠、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康淑霞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事實一㈠、一㈡(即附表一、二)期間內所為之各次詐欺行為,犯罪時空密接,手法相類,復係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渠等主觀上係各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均僅各論以接續一罪。被告就所犯2次犯行,時間、地點均有明顯區隔,被害人互異,足認犯意及行為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刑法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前揭手法,向告訴人李明淑、李逸雪施用詐術,致2位告訴人均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失,迄今亦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尚未獲得適當填補。復衡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素行,被告之學歷、經歷、工作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3年4月。另衡酌被告所犯2罪,犯罪時間相隔未久,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手法相近,且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加以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沒收部分:被告與康淑霞就事實一㈠、一㈡之犯罪所得,據康淑霞於原審證稱:該等犯罪所得除了用來挖東牆補西牆,也用來維持我們母女的生活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87頁),足認被告與康淑霞共享該等犯罪所得,爰各以附表一、二所示詐欺金額之二分之一,認定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即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康淑霞犯罪所得各為2,556,350元,事實一㈡犯罪所得,則各為4,504,133元(無法整除,故就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前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惟業經被告、康淑霞領取而為渠等所有,未免坐享不法利得,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各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被告無罪部分、同案被告康淑霞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柏宏法官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青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告訴人李明淑部分編號訂貨日期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入款項(詐得金額)1105年10月1日、3日先以「郭子綾」名義介紹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予李明淑,佯稱「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李明淑可先向「郭子綾」訂貨,由「郭子綾」直接出貨予「康淑霞」並向「康淑霞」收取貨款云云,致李明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郭子綾所有之高雄瑞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5年10月3日60萬8,330元2105年10月6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0月7日31萬1,350元3105年10月8日、10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0月11日14萬6,560元4105年10月4日、11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0月12日4萬4,003元5105年10月18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0月18日60萬3,300元6105年10月20日佯稱有出貨,告訴人應補足所缺貨款。105年10月22日700元7105年10月24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0月24日4萬4,637元8105年11月15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1月15、17日54萬5,900元9105年12月8、12、15日以商品較便宜為由,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2月13日7,275元10105年12月9、12、13日以商品較便宜為由,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5年12月13日20萬340元11106年2月8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2月8日61萬元12106年2月9、13日以商品較便宜為由,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2月13日20萬8,515元13106年4月2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萬小姐」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4月6日8萬8,000元14106年4月2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的客人 楊子毅 訂貨,僅部分出貨(匯款27萬2,000元,僅出貨15萬5,200元,詐得11萬6,800元)。106年4月5日11萬6,800元15106年4月5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陳小姐」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4月5日5萬300元16106年4月5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康淑霞」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4月6日11萬2,000元17106年6月1日宣稱這2天訂貨超低價為由,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6月2日13萬750元18106年6月3、4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6月5日10萬8,025元19106年6月10、11日宣稱商品特價,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6月12日13萬6,590元20106年7月3日宣稱限時2小時搶購,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7月3日1萬375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375元)21106年7月14、15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左營權震(陳先生)」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7月15日2萬2,120元22106年7月17日宣稱今天訂商品特價,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7月18、20日23萬2,800元23106年7月21、29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張榮華」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7月31日9萬1,560元24106年8月6日宣稱今天訂購商品較便宜,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陳小姐」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8月7、8日14萬7,250元25106年8月11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張榮華」留言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8月11日3萬4,200元26106年8月19日宣稱今天訂商品特價,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僅部分出貨(匯款6萬7,500元,僅出貨4萬3,500元,詐得2萬4,000元)。106年8月19日2萬4,000元27106年8月21日同編號1方式,假以實際不存在之客戶「張榮華」要向李明淑訂貨。106年8月21、22日11萬5,600元28106年9月8日宣稱今天生日壽星折扣,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9月9日2萬1,300元29106年9月17日宣稱商品便宜到不能再便宜,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9月18日13萬4,700元30106年9月19日宣稱今天要匯款給其姐姐,請李明淑訂貨吃下商品數量,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9月19日11萬9,000元31106年9月24、26日以不詳方式,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僅部分出貨(匯款1萬300元,僅出貨7,180元,詐得7,180元)。106年9月26日7,180元32106年11月18日宣稱今天訂商品可以快速在下個月初到貨,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僅部分出貨(匯款1萬2,300元,僅出貨9,150元,詐得3,150元)。106年11月20日3,150元33106年12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8日)宣稱可20天左右快速到貨,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12月8日9,900元34106年12月14、15日宣稱要訂購要快,最近大家都在訂貨,可能會訂不到貨,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12月15日1萬4,270元35106年12月28日宣稱要日本很多人狂訂貨,可能會斷貨,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6年12月28日1萬2,800元36107年1月1日宣稱能年前拿到商品寄給李明淑,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7年1月1日、4日2萬1,120元37107年1月31日宣稱今天要確定訂購,下個月才來的及,由回國的人親自帶回來,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7年2月5日1萬3,000元38107年4月5日宣稱導遊有現貨,等幾天一起寄給李明淑,邀約李明淑訂貨,事後未交付貨品。107年4月5日5,000元合計511萬2,700元(起訴書誤載為520萬2,700元)附表二:告訴人李逸雪部分編號訂貨日期詐騙方式未出貨商品匯款日期詐得金額1106年6月23日6月12日告知一蘭拉麵要漲價,6月22日低價邀約訂購,以550元/組之優惠價格購入,事後僅部分出貨。一蘭拉麵(5包/組)550元*226包=124,300元106年6月27、29日、106年7月1日共匯款136萬7,500元12萬4,300元2106年7月6日佯稱低價邀約新品到貨並保證月底會到貨,事後僅部分出貨。宮崎駿龍貓手提袋560元*59個=33,040元106年7月11、13日共匯款23萬3,980元3萬3,040元3106年7月28日6月28日告知一蘭拉麵要漲價,告知優惠價格550元/組只到7月10日,並告知大量進貨沒問題,7月26日告知要進3,000袋並搭配貨櫃進貨,可以低價550元/組邀約進貨,事後未出貨。一蘭拉麵(5包/組)550元*1,000包=550,000元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1日、106年11月13日共匯款88萬7,000元55萬元4106年8月17日8月13日告知11月底和12月初後才會繼續接單,並告知之前訂的貨會快速出完,以低價邀約訂購一蘭拉麵以545元/組,引人囤貨購買,事後僅少部分出貨。一蘭拉麵(5包/組)545元*800包=46,000元106年8月18、22日共匯款71萬8,950元43萬6,000元5106年8月29日8月27日邀約表示直接跟原廠談低價可以530元/組之優惠價格購入,後續明年才會接單,事後僅少部分出貨。一蘭拉麵(5包/組)530元*1,031包=546,430元106年8月28日、106年9月5、8、13日共匯款81萬5,950元54萬8,005元芳珂美體錠315元*5包=1,575元6106年8月31日8月30日告知有客戶要低價505元/組拋售一蘭拉麵,並告知10月10日到貨,事後未出貨。一蘭拉麵(5包/組)505元*1,000包=505,000元106年8月31日匯款50萬5,000元50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5萬元)7106年9月13日①邀約以低於一般日本售價1,836日幣(含稅)金額訂購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②邀約以低於一般日本售價1,650日幣(含稅)金額訂購DHC高機能睫毛修護液。③事後僅部分出貨。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卡通)370元*53盒=19,610元106年9月15、19日共匯款21萬7,900元2萬5,210元DHC高機能睫毛修護液280元*20支=5,600元8106年9月21日①邀約以低於一般日本售價1,836日幣(含稅)金額訂購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②事後僅部分出貨。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卡通)金額370元*30盒=11,100元106年9月21、22、27、28日共匯款30萬4,300元1萬1,100元9106年10月2日①8月15日告知 明治 要漲價至445元/包,9月19日以低價430元/包邀約訂購,10月1日又以低價400元/包邀約訂購。②邀約以低於一般日本售價1,836日幣(含稅)金額訂購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③事後僅部分出貨。明治膠原蛋白粉(白)400元*119包=47,600元106年10月2、6日共匯款44萬2,575元5萬5,000元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卡通)金額370元*20盒=7,400元10106年10月16日①邀約以低於一般日本售價1,836日幣(含稅)金額訂購佳麗寶32顆裝suisai酵素洗顏粉。②事後僅部分出貨。早安面膜345元*37包=12,765元106年10月16、18、27日共匯款34萬1,030元2萬5,700元佳麗寶suisai酵素洗顏粉(卡通)370元*20盒=7,400元芳珂加強美體錠120顆金額615元*9包=5,535元11106年10月23日①10月21日分別以低價400元/包、110元/瓶,邀約大量購買明治膠原(粉)及雪肌粹洗面乳。②事後僅少部分出貨。明治膠原蛋白粉(粉)400元*60包=240,000元106年10月23、27日共匯款38萬9,700元26萬4,350元雪肌粹洗面乳110元*105瓶=11,550元康喜健鈣(黃)300粒610元*12瓶=7,320元DHC高機能睫毛修護液280元*14支=3,920元薯條三兄弟260元*6盒=1,560元12106年10月29日①10月29日分別以低價600元/包、550元/盒、585元/包,邀約大量購買明治膠原蛋白粉(金)、新谷薑、芳珂加強美體錠。②10月28日分別以低價600元/瓶、615元/包,邀約大量購買明治速攻膠原蛋白錠、朝日膠原金袋30日。③事後僅少部分出貨。明治膠原蛋白粉(金)600元*163包=97,800元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3日共匯款27萬4,300元12萬8,260元明治速攻膠原蛋白錠600元*11瓶=6,600元朝日膠原金袋30日615元*4包=2,460元新谷薑550元*7盒=3,850元芳珂加強美體錠585元*30包=17,550元13106年11月6日①11月2日告知DHC純欖護唇膏商品將缺貨,並低價邀約大量購買1,000支,可以95元/支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1月5日以低價1,050元/瓶,邀約購買【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美白款。③事後僅少部分出貨。DHC純欖護唇膏95元*147支=13,965元106年11月5、7、9、13日共匯款69萬2,000元9萬2,940元【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美白款1,050元*11瓶=11,550元康喜健鈣(黃)300粒610元*20瓶=12,200元新谷酵素(薑)550元*100盒=55,000元花王SPA溫熱蒸氣感眼罩-柚香225元*1盒=225元14106年11月10日11月9日以低於一般售價之130元/支(日本售價為756日幣(含稅)),邀約訂購DHC純欖護唇膏-限定版,事後僅少部分出貨。DHC純欖護唇膏-限定版130元*1,125支=146,250元106年11月10、13日共匯款59萬2,000元14萬6,250元(起訴書誤載為14萬6,450)15106年11月16日11月14日以低於一般售價(日本售價為3,500日幣(含稅))引誘購買一蘭拉麵年節禮盒,事後僅少部分出貨。一蘭拉麵(禮盒)750元*200盒=150,000元106年11月15、16、20、22日共匯款48萬7,800元26萬2,592元一蘭拉麵(禮盒)有中標775元*128盒=99,200元康喜健鈣(黃)300粒610元*10盒=6,100元透妍光肌隔離霜-清爽型210元*25瓶=5,250元透妍光肌隔離霜-滋潤型=210元*5瓶=1,050元LION酸甜皮絲柚子皮31元*30包=930元LION酸甜皮絲檸檬皮31元*2包=62元16106年11月24日①11月23日低價邀約訂購明治膠原白粉(金包)675元/包。②11月21日以低於一般售價之350元/盒(日本售價為1,836日幣(含稅),邀約訂購佳麗寶suisai酵素洗顏粉。③11月22日以低於一般售價之130元/支(日本售價為756日幣(含稅)),邀約訂購DHC純欖護唇膏-HelloKitty。④11月16日以低於一般售價之570元/包(日本售價為2,500日幣(含稅)),邀約訂購三得利比菲德氏菌+乳寡醣。⑤事後僅少部分出貨。明治膠原白粉(金包)675元*200包=135,000元106年11月22、23、24、27日共匯款113萬2,800元82萬6,250元佳麗寶suisai酵素洗顏粉350元*1,044盒=365,400元DHC純欖護唇膏-HelloKitty130元*1,500支=195,000元比菲德氏菌+乳寡醣570元*225包=128,250元薯條三兄弟260元*10盒=2,600元17106年11月28日①11月26日低價邀約訂購朝日膠原金袋610元/包、朝日膠原60日粉袋700元/包、明治速攻膠原蛋白錠600元/瓶、新谷酵素(薑)550元/盒、新谷酵素(粉)550元/盒、新谷酵素(黃金)800元/盒、芳珂成人加強美體錠580元/包。②11月28日告知可以代購並確定12月12日會帶回。③事後僅少部分出貨。朝日膠原金袋610元*50包=30,500元106年11月27、29日共匯款37萬元20萬8,000元朝日膠原60日粉袋700元*13包=9,100元明治速攻膠原蛋白錠600元*100瓶=60,000元新谷酵素(薑)550元*100盒=55,000元新谷酵素(黃金)80元*20盒=16,000元芳珂成人加強美體錠580元*30包=17,400元代購船型4樣15,600元18106年11月29日①11月28日告知有人要轉單賠售換現BB美白180錠600元/瓶、DHC高保濕護唇膏150元/支、芳珂美體錠300元/包、芳珂膠原錠300元/包、RJ卸妝550元/瓶。②事後僅少部分出貨。BB美白180錠600元*25瓶=15,000元106年11月29、30日、106年12月2日共匯款35萬7,400元16萬3,850元DHC高保濕護唇膏150元*495支=74,250元芳珂美體錠300元*185包=55,500元芳珂膠原錠300元*27包=8,100元RJ卸妝550元*20瓶=11,000元19106年12月1日①12月5日低價邀約大量訂購manara熱感卸妝凝膠790元/瓶。②11月29日低價邀約訂購美樂思全效升級保溼彈力精華凝露905元/瓶。③12月1日低價邀約訂購VCO椰油精粹嫩白洗顏皂500元/個、DHC輕盈元素20日280元/包、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DIET酵素、爽快酵素)350元/包。④事後僅少部分出貨。manara熱感卸妝凝膠790元*1,235瓶=975,650元106年12月4、5、7日共匯款141萬元116萬6,540元美樂思全效升級保溼彈力精華凝露905元*50瓶=45,250元VCO椰油精粹嫩白洗顏皂+打皂網500元*28個=14,000元DHC輕盈元素20日280元*10包=2,8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350元*113包=39,55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DIET酵素)350元*193包=67,55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爽快酵素)350元*18包=6,300元Fancl芳珂卸妝油120ml1,450元*7瓶=3,150元代購船型1樣(木板)1,400元*1=1,400元資生堂膠原蛋白21天份410元*3包=1,230元康喜健鈣(黃)300粒610元*10瓶=6,100元薯條三兄弟260元*10盒=2,600圓貼78枚160元*6盒=960元20106年12月4日①12月3日低價邀約大量訂購,並直接跟原廠拿貨方式,可以優惠價格購入下列商品,即明治粉袋(粉包)375元/包、明治金袋(金包)620元/包、朝日30金袋585元/包、朝日60粉袋640元/包、梅片大包80元/包、柚子皮28元/包、檸檬絲28元/包。②事後僅少部分出貨。明治粉袋(粉包)375元*600包=225,000元106年12月7、8日共匯款86萬1,020元49萬9,970元明治金袋(金包)620元*200包=124,000元朝日30金袋585元*100包=58,500元朝日60粉袋640元*100包=64,000元梅片大包80元*200包=16,000元柚子皮28元*180包=5,040元檸檬絲28元*120包=3,360元DHC椰子油膠囊30日185元*22包=4,070元21106年12月14日①12月5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DHC純欖護唇膏1,000支可以每支95元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2月1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DHC純欖護唇膏1,000組可以每組300元之優惠價格購入。③事後僅少部分出貨。DHC純欖護唇膏95元*1,000支=95,000元106年12月15、25日共匯款53萬6,300元38萬400元DHCKITTY組300元*601組=180,300元全效水凝霜1,000元*50瓶=50,000元全效水凝霜-美白款1,050元*50瓶=52,500元薯條三兄弟260元*10盒=2,600元22106年12月18日①12月15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俏正美BB膠原錠300瓶可以325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2月18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DIET酵素、爽快酵素)1,000包,可以315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③12月18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L-92乳酸菌30日(包)可以50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④1月18日低價邀約大量購買L-92乳酸菌60日(瓶)可以98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⑤事後僅少部分出貨。ChocolaBBCollagen俏正美BB膠原錠325元*167瓶=54,275元106年12月18、19、25日共匯款64萬6,300元48萬3,775元船型2管1,900元*1=1,9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315元*350包=110,25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DIET酵素)315元*350包=110,25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爽快酵素)315元*280包=88,200元L-92乳酸菌30日(包)500元*13包=65,000元L-92乳酸菌60日(瓶)980元*55包=53,900元23106年12月25日①12月22日邀約訂購大量DHC純欖護唇膏以130元之優惠價格購入。②事後僅少部分出貨。DHC純欖護唇膏(愛麗絲*500+小仙子*500+貓*500)金額130元*數量1,500=195,000元106年12月22、25日共匯款32萬8,700元19萬5,000元24107年1月2日①106年12月30日邀約訂購大量DHCKITTY護色護唇膏,以285元/組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1日低價邀約訂購明治金袋(金),以6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③1月2日低價邀約訂購【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以935元/瓶、全效水凝霜-美白款以98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④1月2日低價邀約L-92乳酸菌30日(包)以455元/包、L-92乳酸菌60日(瓶)以93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⑤事後僅少部分出貨。DHCKITTY護色護唇膏285元*1,000組=285,000元107年1月2、3、5日共匯款64萬7,300元64萬860元明治金袋(金)600元*20包=120,000元【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935元*50瓶=46,750元【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美白款金額980*50瓶=49,000元L-92乳酸菌30日(包)455元*100包=45,500元L-92乳酸菌60日(瓶)930元*100瓶=93,000元紅薑黃805元*2瓶=1,610元25107年1月7日①1月7日限時低價邀約訂購明治粉袋(粉)以355元/包、明治金袋(金)以56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7日限時低價邀約DHC維他命B60日以73元/包、DHC維他命C60日以78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③事後未出貨。明治粉袋(粉)355元*400包=142,000元107年1月8日共匯款32萬7,00028萬4,200元明治金袋(金)560元*200包=112,000元DHC維他命B60日73元*200包=14,600元DHC維他命C60日78元*200包=15,600元26107年1月11日①1月11日低價邀約訂購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DIET酵素、爽快酵素、 美妃 ),以30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11日低價邀約訂購DHCKITTY護色護唇膏及DHCMelody護色護唇膏,以130元/支之優惠價格購入。③1月11日低價邀約訂購芳珂美體錠以285元/包、芳珂B30日以77元/包、芳珂C30日以77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④事後未出貨。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300元*220包=66,000元107年1月8、12日共匯款38萬3,200元22萬2,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DIET酵素)300元*210包=63,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爽快酵素)300元*100包=30,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美妃)300元*15包=4,500元DHCKITTY護色護唇膏130元*100支=13,000元DHCMelody護色護唇膏130元*100支=13,000元芳珂美體錠285元*60包=17,100元芳珂B30日77元*100包=7,700元芳珂C30日77元*100包=7,700元27107年1月15日①1月15日低價邀約搶購過年訂單,以大量訂貨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DIET酵素、爽快酵素)滿500包方式,可以27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15日低價邀約搶購過年訂單,以大量訂貨梅片(小)滿100包方式,可以20元/包之優惠價格購入。③1月15日低價邀約搶購過年訂單新谷酵素(藍),以465元/盒之優惠價格購入。④1月15日低邀約搶購過年訂單manara熱感卸妝凝膠(限定)以730元/瓶、manara熱感卸妝凝膠以70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⑤事後未出貨。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270元*200包=54,000元107年1月16、19日共匯款35萬5,750元28萬4,225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DIET酵素)270元*200包=54,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爽快酵素)270元*100包=27,000元梅片(小)20元*300包=6,000元紅薑黃790元*20瓶=15,800元新谷酵素(藍)465元*45盒=20,925元manara熱感卸妝凝膠(限定)730元*50瓶=36,500元manara熱感卸妝凝膠700元*100瓶=70,000元28107年1月19日①1月19日低價邀約訂購【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以96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18日低價邀約訂購【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美白款,以98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③事後未出貨。【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960元*30瓶=28,800元107年1月19日匯款13萬5,750元6萬9,200元【PERFECTONE帕妃雯】全效水凝霜-美白款980元*30瓶=29,400元蜂王1,400元*3瓶=4,200元DHC白高顆600元*5包=3,000元DHC藤黃果190元*20包=3,800元29107年1月22日①1月19日低價邀約訂購DHC椰子油膠囊30日以178元/包、三得利蜂王乳1,400元/瓶之優惠價格購入。②1月24日低價邀約訂購DHC迪士尼限定唇蜜3入一組540元之優惠價格購入。③事後未出貨。名古屋蝦250元*45包=11,250元107年1月26日匯款13萬7,500元13萬6,250元DHC椰子油膠囊30日178元*200包=35,600元DHC迪士尼限定唇蜜3入一組540元*30包=16,200元ORBIS透妍光肌隔離霜-清爽型210元*50瓶=10,500元ORBIS透妍光肌隔離霜-滋潤型210元*10瓶=2,100元Fancl芳珂卸妝油120ml1,450元*15瓶=6,750元三得利蜂王乳1,400元*30瓶=42,000元紅薑黃790元*15瓶=11,850元30107年2月12日2月12日佯稱有人等錢用要賠售商品並說明是現貨,最後貨也沒出錢也沒退。明治金袋(金)45元*200包=90,000元107年2月12日匯款24萬元24萬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夜間酵素)250元*200包=50,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DIET酵素)250元*200包=50,000元232種天然植物酵素(爽快酵素)250元*200包=50,000元合計900萬8,267元(起訴書誤載為905萬3,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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