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82號裁定撤銷緩刑,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94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04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5年度撤緩字第82號裁定撤銷緩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在96年7月16日公布施行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2月25日發布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至98年6月8日始遭警緝獲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件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上開犯行雖在96年4月23日之前,惟依前開法文,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是本件受刑人所為減刑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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