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黃輝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輝祥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30,331元正未給付,其中30,067元為本金;2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67元

黃輝祥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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