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呂文雄
洪秋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永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陳夫良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