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54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誌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誌徽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6月26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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