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葉桂伶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蔣陳秀英
蔣世雄
吳欽富 林德旺 蔣素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承錦 視同上訴人 蔣美珠
蔣玉滿 蔣琬婷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子瑄 被上訴人萱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永文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張中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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