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所有權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 黃文宏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與 陳榮妹 等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為陳榮妹、黃OO、藍OO、呂OO、呂OO、 謝秀吉 ,按其記載,無從特定被告「黃OO」、「藍OO」、「呂OO、「呂OO」,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並陳報其住居所。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