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訴人新琚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符景隆 被上訴人 曾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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