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

原告 邱一帆

被告 葉正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查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宇淳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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