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宇傑人文堂法定代理人 彭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瞳恩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