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田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2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停車場時,因駕駛
不慎之過失,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 丁毅舜 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
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
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4,400元(包含:零件費用6,100元
、工資費用2,300元、塗裝費用6,000元),依保險法第53條
規定,原告已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爭
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片、越
區代查證聯絡單、車險保單查詢列印資料、高達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代位求償同意書(車體險)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警員 簡嘉興 製作之職務報告、道路交通
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104年11月出廠,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06年7月12日止
,使用期間為1年9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
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
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
計),則系爭車輛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自應予折舊,
該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據行政院公佈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核算系爭車輛零件折舊金額為3,316元
,扣除此部分折舊金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2,784
元(詳後折舊說明及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2,300元、塗
裝費用6,000元,總計為11,084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0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07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按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裁判時,
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
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又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4
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折舊說明及計算式:
(一)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
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
計」,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4年11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7月12日,已使用1年9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784元。
(二)折舊時間金額
1、第1年折舊值:6,1000.369=2,251
第1年折舊後價值:6,100-2,251=3,849
2、第2年折舊值:3,8490.369(9/12)=1,0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3,849-1,065=2,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