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告 陳裕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代位人 陳廷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被告具狀陳報原告公司登記代表人郭倍廷已變更為 蔡明興 ,郭倍廷並無代表原告提起訴訟之權利。另被告近日整理被繼承人之遺物,發現尚具有價值骨董等物品未列入遺產分割等語,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