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告 陳裕仁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陳孟君

被代位人 陳廷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被告具狀陳報原告公司登記代表人郭倍廷已變更為 蔡明興 ,郭倍廷並無代表原告提起訴訟之權利。另被告近日整理被繼承人之遺物,發現尚具有價值骨董等物品未列入遺產分割等語,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楊萬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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