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深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8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陸公克)、注射針筒參支及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深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716公克)、注射針筒3支及塑膠鏟管1支,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查中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825號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屬實。又扣於該案之粉末物1包,經送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16公克),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鏟管1支,亦均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且因無法徹底析離),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