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范國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