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桂蘭 、 林伯村 間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