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 律師被告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6,6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7,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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