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啟東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玥雨林韋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郁恩 律師
徐仕瑋 律師 趙昕姸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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