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 柯玥里 (即 陳建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9號發行公司: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086-NX-0000000-0普通股13002087-NX-0000000-0普通股1153088-NX-0000000-0普通股1314089-NX-0000000-0普通股1415090-NX-0000000-0普通股119合計:5張,40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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