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瑞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瑞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1年1月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存卷可佐。再者,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且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17號裁定應執行刑,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總和27年11月),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年2月+2月=5年4月),本院衡酌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罪質類型相同,並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及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復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於111年1月6日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年││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3月04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1月10日││││││├────────┼──────────┼──────────┼──────────┤││高雄地檢109年度撤緩│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毒偵字第88號│字第645號│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187號│109年度簡字第1457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7月06日│109年07月09日│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187號│109年度簡字第1457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08月17日│109年08月25日│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編號2至16所示之罪,│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備註││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2月。│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12月15日│108年11月16日│108年11月20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777號│第1777號│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12月12日│108年10月26日│108年10月31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777號│第1777號│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11月11日│108年11月20日│108年12月02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777號│第1777號│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12月16日│108年10月26日│108年11月23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777號│第1777號│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備註│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12月01日││││││││├────────┼──────────┼──────────┼──────────┤││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77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9月01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06日│││││確定日期││││├───┴────┼──────────┼──────────┼──────────┤││1.編號3至16所示之罪││││備註│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1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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