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0號10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素勤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原告 田年益
陳國勳 張琇惠 張淑惠 即珮奇企業社 方秀美 被告 湯振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蘇素勤、田年益、陳國勳、張琇惠、張淑惠、方秀美,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51號,被告湯振彬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