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尤博文李詩真郭玉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相對人郭玉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確認相對人郭玉郎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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