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267號原告 萬哲勳 被告 王筠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筠甄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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