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志榮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期徒刑3月、4月、5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其中於民國108年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犯行,於109年2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109年8月2日22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中平里活動中心內,飲用啤酒後,竟於酒後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2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後車燈未亮而為警攔查,發覺陳志榮身上帶有酒氣,遂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2時5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榮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7至29頁、第69、70頁,本院卷第48、56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機車駕駛人車籍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41、45、47、4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二)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2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酒駕前科(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素行顯然非佳,且經歷數次偵審程序,理當知悉酒精成分會嚴重影響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就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將對一般用路公眾及駕駛人自身造成高度危險性一事應有深刻體認,卻猶漠視法令規範飲用酒類後,騎乘機車上路,顯見前所科處之刑均未能收警惕嚇阻之效,復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僑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