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36號聲請人 謝宜 和相對人 武金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金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事項及請求標的金額。
二、相對人武金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