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
乙○○丙○○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及上3人送達代收人庚○○被告己○○
辛○○壬○○戊○○甲○○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上1人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甲○○、己○○、辛○○、壬○○、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己○○、辛○○、壬○○、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於97年6月2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
19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葉明松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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