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6號附民原告 張翠玲 附民被告 李萬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