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陳奕辰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被告 黃思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和解書之內容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上之債務,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37頁);又兩造間和解書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且被告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百見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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