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緝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緝字第421號自訴人乙○○
甲○○被告丙○○
生前住台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70年度自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條、249條及前章第2節、第3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91年9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