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豪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晉豪前犯強制性交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
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615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0年第294次強制治療會議篩選認應接受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27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此有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