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達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致成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 律師被告 鄭瑤婷
藝術廣場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荌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姵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2項利息起算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記載,顯為「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之脫漏而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