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判決處刑確定,嗣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以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二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4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
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