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4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澤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澤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程澤朋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逃亡之事實,並命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於民國112年3月26日經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9至91頁、第109頁),首堪認定。
(二)本院前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送達傳票至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住所,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居所,並命其於112年5月25日下午3時30分到院行審理程序,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日遵期到庭,又未能拘提到案,且其未在監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3頁、第145頁、第147頁、第151至153頁、第159至163頁、第169至171頁、175至177頁),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未到案執行等情,至為明確,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