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樓之5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祺雅實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95,98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