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21號聲請人 江萱庭 即 許清水 之繼承人相對人 蔡國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07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日WG0000000002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6月1日109年6月1日WG0000000003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7月1日109年7月1日WG0000000004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8月1日109年8月1日WG0000000005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日WG0000000006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1日WG0000000007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11月1日109年11月1日WG0000000008102年9月23日10,000元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1日WG0000000009102年9月23日10,000元110年1月1日110年1月1日WG0000000010102年9月23日10,000元110年2月1日110年2月1日WG0000000011102年9月23日10,000元110年3月1日110年3月1日WG0000000012102年9月23日10,000元110年4月1日110年4月1日WG0000000013102年9月23日10,000元110年5月1日110年5月1日WG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