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債權人 王啓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鼎岷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債權金額共243萬元是否正確?(狀附支票號碼AJ0000000支票發票人為強鼎展業有限公司、支票號碼PT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 潘桂怡 ,與本件債務人林鼎岷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