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自須列舉法官有何特定之迴避事由,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然查,聲請人並無指明承審法官有何具體應行迴避事由,且聲請人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有應行迴避之事由,依上述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張筱琪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