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怡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栗承遠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785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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