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務人 鄭住雄 債務人 鄭住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編│期別│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考││號││(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2年上期│3,276元│102年8月1日││├──┼─────────┼───────────┼───────────┼───────────┤│002│102年下期│3,276元│103年2月1日││├──┼─────────┼───────────┼───────────┼───────────┤│003│103年上期│3,276元│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