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丁○○
戊○○庚○○乙○○己○○被告甲○○
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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