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怡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於112年12月12日因毀諾結案,聲請人陳稱毀諾係因小孩有狀況,故自113年1月辭職全職在家帶小孩,收入減少無力繳款等語,請說明小孩出狀況之具體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 洪品涵 、 洪品喬 、 陳素屘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户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如薪資明細、薪資袋等)。
四、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洪品涵、洪品喬、陳素屘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询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洪品涵、洪品喬、陳素屘,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缴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准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法院)。
六、聲請人主張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8,0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45,500元後並無餘額,請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