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喬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萬陸仟玖佰 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喬欣即 黃宜汾 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金泉、張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5,51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喬欣即黃宜汾自111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6,94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金泉、張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944元
張素珍、黃金泉、黃喬欣(原名黃宜汾)
自民國111年7月6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66944元
張素珍、黃金泉、黃喬欣(原名黃宜汾)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66944元
張素珍、黃金泉、黃喬欣(原名黃宜汾)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944元
張素珍、黃金泉、黃喬欣(原名黃宜汾)
自民國111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