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請人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蕭凱澤 、 郭鶯蘭 、 蕭同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①蕭凱澤、郭鶯蘭②蕭凱澤、蕭同順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率及利息起迄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