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洪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民國)││
├────┼────────┼───┼────────┼─────────────────┤
│50000元│92年8月21日起至│17.99%│92年9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104年8月31日止││104年8月31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500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14.98%│104年9月1日起至│左列利率20%│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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