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潘亞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5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5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4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4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