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詩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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