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怡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